近期,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而导致女友和胎儿死亡事件(简称“拒签事件”)引起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此事件暴露出的各种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反思。其中,事件各方在这“一尸两命”的重大事故中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事件反映出的法律冲突以及如何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中国律师网于昨日(27日)召开一个小型研讨会,五位律师就这些法律问题各自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中国律师网作为全国律协的官方网站,不仅热切关注律师在重大事件中的声音,而且还多次就社会热点问题采访专业领域的律师,向社会传递律师的专业声音,向社会民众传播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
昨天的小型研讨会邀请了五位律师嘉宾,分别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风和律师、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朱现领律师、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北京万腾律师事务所文蔚冰律师和北京原广律师事务所雷海军律师。五位律师也是中国律师网上周开通的免费法律咨询电话的咨询解答律师,每天值班接听来自全国的咨询电话并回答法律咨询问题。
肖志军是否涉嫌犯罪成争论焦点
关于肖志军在事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律师们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当谈到肖志军是否涉嫌犯罪时,律师们产生了分歧。
文蔚冰律师和雷海军律师认为肖志军涉嫌犯罪(故意杀人罪)。他们认为,如果说一开始拒绝签字是肖志军非故意的意思表示,但是在胎儿已经死亡和女友三次昏迷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肖志军仍然拒绝签字,这就已经演化成了故意拖延,因此肖志军已经涉嫌间接故意杀人。
李刚律师对此却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分析肖志军的客观行为,从而推断其主观心理状态,进而判断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应充分考虑其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肖志军作为普通公民,无法象专业医生那样准确判断其女友当时的危险状态,尤其是危险程度,因而也无法预知其不以签字的方式同意手术的行为会导致其女友死亡,所以不应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据媒体报道,在女友死后,肖志军也发出了悲愤的怒吼:我不签字你们也可以手术啊!由此可知,他并不认为,自己的签字是对其女友实施抢救的必要前提条件。他不签字同意,只是不同意手术生孩子,并非不同意抢救,更非刻意阻止抢救。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肖志军签字同意手术,并非是医院实施抢救的必要前提条件,只是医院为减少风险而采取的手段。因此,李刚律师认为,肖志军的行为固然令人愤慨,但仅因不良的社会影响而动辄追究刑事责任,则有入人之罪之嫌,是一个法制社会应尽力避免的。
医院是否应当对此事负责
对于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也产生了争论,争论的关键在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中“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的理解。由于缺乏对“特殊情况”的解释,律师们对这个“拒签事件”中“肖志军不签字”算不算“特殊情况”产生了分歧。